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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1 23:30:35
重磅信息 《电子商务法》初次修正草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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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邮递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外表加注“《电子商务法》定见”字样。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正为:“渠道内运营者接到转送的告诉后,能够向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含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开始依据。

  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告诉的知识产权权力人,并奉告其能够向有关主管部分投诉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在转送声明抵达知识产权权力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力人现已投诉或许申述告诉的,应当及时停止所采纳的办法。

  渠道内运营者供给相应担保用于保证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形成丢失的补偿,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能够暂时中止所采纳的办法。

  二、将第八十四条修正为:“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则,对渠道内运营者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纳必要办法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分能够约束其展开相关网络运营活动,直至撤消网络运营相关许可证。”

  为加强知识产权维护,标准渠道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继续健康发展,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正:

  一是延伸反告诉后等候期。将“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在转送声明抵达知识产权权力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力人现已投诉或许申述告诉的,应当及时停止所采纳的办法”修正为“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在转送声明抵达知识产权权力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力人现已投诉或许申述告诉的,应当及时停止所采纳的办法。”

  二是为了平缓反告诉等候期过长带来的或许的买卖丢失问题,添加一款规则:渠道内运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补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形成的丢失的,则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能够暂时中止所采纳的办法。

  三是添加一款规则:渠道内运营者提交虚伪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力人丢失扩展的,加倍承当补偿职责。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对渠道内运营者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纳必要办法的法律职责中添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分能够约束其展开相关网络运营活动,直至撤消网络运营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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